送检须知
1.委托检验适用范围
凡自然人、法人、企业、社会团体等根据其工作需求,向我中心提出检验申请的,按委托检验办理。
2.委托检验的办理
1)客户可通过各种途径(如来人、来电、传真、发电子邮件等)提出检测要求并填写“委托检验协议书”。
委托书中应写明以下主要内容:送检样品标称的名称及生产单位、样品数量、规格型号、要求检验的依据、检验项目、委托单位全称,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
2)经评审后由本中心对应检测部室授权人员与客户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同时应由客户在委托检验相关信息真实性承诺书上签字。
3.委托检验应提交的资料
1)提供符合检验工作开展的一定数量的委托检验样品,如检测工作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2)提供上述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委托人需对所提供真实性负责。
4.送检登记注意的事项
申请委托检验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了解样品特性,熟悉所提供资料内容,能正确输入填写检验委托协议书,并对输入填写的内容负责。在受理登记后需核对输入填写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同时妥善保存客户回执,以作为查询、领取报告的凭证。
5.检验样品编号定义及作用
检验样品编号是我中心受理检验业务后给予样品的唯一性标识。领取报告、收费查询等均应提供此编号。
6.检验费用的缴纳
中心根据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检验费。
7.检验报告获取途径
报告签发后,委托方可采取以下方式获取报告。
1)由中心业务大厅工作人员按客户输入填写的联系地址邮寄至委托方;
2)委托方派人凭客户回执或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心业务大厅前台领取。
8.本“送检须知”依据当前有关文件起草,当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时,我中心将适时修订本须知。